10.3969/j.issn.1003-4781.2013.05.011
论不可抗力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法规范适用——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条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了作为抗辩事由的不可抗力.其法规范适用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应有所区分.不可抗力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适用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免责效果上,不可抗力原则上只能免除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处理《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与分则“环境污染责任”一章、《环境保护法》及其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同时,要注意环境污染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竞合时抗辩事由的选择.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抗辩事由、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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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侵权责任法总则适用问题研究"11BFX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侵权责任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JJD820015;吉林大学青年学术领袖培育计划"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法域的互动与融合"2012FRLX15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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