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3.05.010
“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研究
“公平责任”1794年始创于普鲁士邦,自19世纪初起先后被奥地利、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希腊、葡萄牙、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所借鉴.《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此也有规定;它包括“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对后者所作的解释,并不十分清晰.结合西欧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已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能力而无过错;受害人无过错;监护人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观念要求行为人加以赔偿(其中,行为人的经济状况须优于受害人的).其法律后果是:法院斟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受害人所受损害、双方经济状况,判决行为人本人全部或一部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它应类推适用达到同龄组人标准但未达到成年人标准的少年人.行为人的公平责任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并列.
公平责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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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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