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3.05.008
中国语境下存款占有及错误汇款的刑法分析
现代社会中银行具有保险柜的实质机能,人们将现金放人家中保险箱还是存入银行,几乎具有同样支配效果,存款人随时可以取现、转账,因而存款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合法存款人无论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占有着存款债权,对于存款现金与银行形成重叠占有;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占有着错汇的存款,但无权作为所有者进行利用处分,否则成立侵占罪;存款名义人并不当然占有着存款,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取现、转账的,完全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即便认为非法利用他人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款得到了银行的“同意”,也是违反原持卡人意志而非法改变、侵害存款债权的行为,当然成立盗窃罪;通过欺骗、恐吓手段让对方汇款,钱到账即成立犯罪既遂;行贿款到达受贿者账号,或者受贿者收到银行卡,不管是否取现,均成立受贿罪既遂.
存款的占有、错误汇款、夺取罪、侵占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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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D92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13YJA820003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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