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3.05.006
行政处罚与刑罚交错适用之困境与出路——从“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展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构成要件,则涉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规范确立了实体上“以并罚为原则,吸收、折抵为例外”的立法框架,但程序上孰先孰后并不确定,导致实践中“以罚代刑”泛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永帮公司诉枣庄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案”提出“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裁判要旨,彰显“刑事优先”.但事实上,仅由法院通过指导案例从程序角度所作之努力,易被行政机关规避.应通过刑法谦抑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厘清立法裁量的界限,确立实体上“行政处罚优先、刑罚作为补充”的制裁模式选择策略.在此基础上确立程序上的“刑事优先,行政处罚有条件的补充”规则方有意义.
行政处罚、刑罚、竞合适用、刑事优先、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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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R59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行政法视野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研究"12CFX030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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