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3.05.004
论行政惯例的价值及其制度化路径
已存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典型案例”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惯例规则”,对后来相同情况的“异案”具体行政行为有拘束作用,在此,已存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起到了“规则”或“规范”的作用,这也是行政惯例制度在具体行政行为体系中的根基.在法律缺位或者自由裁量的情况下,睿智的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惯常做法是到个案中寻找规则与尺度,这在崇尚判例和惯例的国家,基本上是法律人酌处问题的思维定势.我国制度实践中急需建立行政惯例确认、评析与修正、不循先例说明理由等制度,并将行政惯例纳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
行政惯例、遵循先例、制度完善
27
D92;F27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