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781.2013.04.007

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

引用
合伙的本质是合同性质,同时具有组织体的属性,而合伙协议仅是合伙组织体存续的法律基础,所以,有必要在合伙制度中对合伙协议作出规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负有诸多的义务,而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区分合伙本身是否形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来确定是否可以请求导致合伙损害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当事人未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当在确定合伙协议内容方面赋予较宽的自治空间.

合伙协议、合伙组织体、双重属性、分离模式

27

F27;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9-6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7

2013,27(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