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3.04.007
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
合伙的本质是合同性质,同时具有组织体的属性,而合伙协议仅是合伙组织体存续的法律基础,所以,有必要在合伙制度中对合伙协议作出规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负有诸多的义务,而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区分合伙本身是否形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来确定是否可以请求导致合伙损害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当事人未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当在确定合伙协议内容方面赋予较宽的自治空间.
合伙协议、合伙组织体、双重属性、分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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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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