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781.2013.04.002

走向中庸主义的司法偏好

引用
司法的过程即司法正义的实现过程.对于文明社会而言,司法正义不仅必须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鉴于一切纠纷都攸关实体权益,因此,一切形式的司法正义均带有实体性意味.但实体正义需要借助于一套具有绝对意义的司法程序,从多种可能的实体性结果中,选择一种相对合理的结果作为终局裁判的结论.这就意味着,一切形式的司法正义都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双重秉性;与此相关联,任何程序性偏好或者实体性偏好,都将对裁判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唯此,倡导中庸的司法偏好才成其为必要.

司法偏好、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中庸主义

27

I20;D91

2009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09QZD06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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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7

201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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