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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3.03.014

论被告人的阅卷权

引用
从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角度看,被告人获得庭前阅卷权无疑是具有正当性的.但从有效追诉犯罪的角度看,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却可能带来诸如翻供、串供、提供虚假陈述等一系列消极的后果.要真正解决被告人的庭前阅卷权问题,需要对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做出重新调整.具体说来,被告人的“辩护者”角色应当得到强化,而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则要逐步得到弱化.唯有如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被告人也才能从刑事追诉的服从者,走向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者.

辩护、阅卷、双重诉讼角色、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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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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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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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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