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13.01.009
论行政撤销诉讼的性质——基于传统诉讼类型“三分说”之思考
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呈现诸多弊端和问题.尤其是立法设计之初,由于对行政撤销诉讼的基本性质与诉讼规律认识不足,行政撤销诉讼的本质特征在行政诉讼立法与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彰显.概括而言,行政撤销诉讼性质上属于形成诉讼,其立法设计应遵循形成诉讼的程序规则;其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主张;其诉讼判决具有形成力,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确定应遵循“既判力相对性”原则.
行政撤销诉讼、形成诉讼、诉讼标的、形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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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7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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