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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13.01.004

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

引用
本文以在社会建设领域深受认可的辅助原则作为理论基点,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力量组合中的位序安排.本文认为,基于新民事诉讼法将公共利益定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形成一个社会驱动、政府保障的动力机制.目前,应处在第一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公民与社会组织,事实上是整体“缺位”的;从理论上分析,行政机关应为第二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单行法在规定行政机关公益诉讼时,需要特别关注行政机关基本职责、在政府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与民事诉讼机理之间的协调;检察机关是启动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主体.其合理性依据在于国家机关之间职权运作的次序性.检察机关能否真正成为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启动主体,需要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的功能与职责,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既有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等问题.

公益诉讼、辅助原则、位序

27

D92;F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当代民事诉讼思潮研究"11YJC82003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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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27

201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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