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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统合——日本及其他外国法关于公司类型的变革及启示

引用
大陆法系公司法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可这种公司类型的划分并非绝对,也不尽合理,故有些国家另以规模大小区分公司类型,有的国家甚至另创设了新的公司形式以弥补其缺陷与不足。而日本则对公司类型划分进行了彻底的变革,将两者合二为一,并以股份流动性及规模为标准对公司类型进行了更精确地区分。我国也同样存在着类似日本进行公司类型变革的背景理由,故我国也可统合这两种类型的公司,以制定出更为合理、更加精致的公司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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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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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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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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