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向洗钱”的人罪化为中心反思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在行为方式仅限于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前提下,洗钱罪不能规制金融机构协助将合法资金秘密转移到恐怖人员或组织账户、为实施恐怖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反向洗钱”行为。当前国际社会反洗钱概念不仅局限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清洗,已经扩展到制止资助恐怖活动。我们应当在借鉴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反恐融资中“反向洗钱”的入罪化为中心调整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构建打击恐怖活犯罪的严密刑事法网。
洗钱罪、反向洗钱、反恐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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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中国法律)
2010年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