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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的内在结构与理论剖析

引用
单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类型同样具有人身危险性,这是单位累犯成立的实质根据和解决单位累犯实践问题的基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变动,不能改变单位的整体性人格实体,只要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无根本性消减,单位累犯的成立就有正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整体性与刑罚承担的独立性,是理解单位累犯刑度条件以及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的关键。单位累犯之下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缓刑与假释适用,应当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的现实情形另行审慎判断。

单位累犯、人身危险性、理论剖析、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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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CSL-D0959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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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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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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