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海运减排路径探析
保护气候环境是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海运业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构建海运减排法律制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体现了分配正义且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确认,应为构建海运减排法律制度的基石。国际海事组织依据《京都议定书》授权制定海运减排机制,但在其最新通过的“新船能效设计指数”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两个强制性能效标准中背离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力图在市场机制构建中重回此原则。中国应在海运减排谈判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适应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过程中增强自身海运减排能力建设。
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海运减排、中国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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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51(水路运输经济)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种子基金2010ZZ036;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青年项目AOCQN200913;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07BFX081;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种子基金2011ZZ014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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