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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程序中的会见权

引用
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我国立法应以被追诉人为基点完善对会见权的设计。首先,应明确规定会见权的权属,在侦查阶段赋予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其次,应确立自由会见的原则,对少数限制会见的例外情形,立法应予以明晰准确的界定;会见权的本质是交流权,应在侦查程序中赋予律师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以促进会见权的实现。最后,应赋予被迫诉人及律师程序救济的权利,通过程序性裁判,及时排除侦查机关侵犯会见权所获取的供述。

会见权、权属、自由会见、交流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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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法学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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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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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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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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