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对我国传统公司观念的挑战——再论公司的营利性
目前要在法律上突破我国公益事业所面临的营利性瓶颈,就有必要重新探讨和认识公司营利性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目前我国有关公司营利性的主要学说,在阐述公司目的营利性的意义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公司营利性并阐释<公司法>对公司营利性的应有态度.认为公司事业目的的营利性并不必然地与公益性相对立,<公司法>也没有禁止公司在章程中不得记载不向股东分配剩余利润的内容,故在充分考虑并保障股东对公司享有份额的经济价值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利用公司作为我国发展社会企业的组织载体,开展可持续的经营性公益活动,给我国传统的公益事业带来新鲜活力,促进我国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企业、公司的营利性、公益性、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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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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