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敦公约》体制下的国际利益研究
移动设备的"国际利益"是开普敦公约体系的核心概念,它是由国际条约创设的一项私法上的权益."国际利益"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几种债权人对移动设备持有的特定财产权益都纳人其中,范围上大于大陆法系中的"担保权",也不完全等同于北美国家立法中的"担保权益".进行国际登记使"国际利益"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时对持有人的救济是国际利益实现的关键.开普敦公约体系生效后对航空业融资的作用已经显现,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公约提供的统一法律体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国际登记、不履行救济、开普敦公约
DF971(国际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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