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我国<物权法>规定车位权属处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表述过于概括,"其它场地"所指不明,约定归属不切实际且有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应立足我国国情,从车位的性质、类型、功能、土地使用权的状况、车位权属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等方面加以分析,借鉴国外立法例,在坚持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立法宗旨下,完善<物权法>的车位权属规则.
车位、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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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住宅小区车位权属与流转法律问题研究08SFB5016;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研究项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车位权属及流转法律问题研究08SKLY33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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