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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变更罪名研究——以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为基础的实体条件设定

引用
由于缺乏实体条件限制和程序条件规制,我国法院变更罪名制度违反了不告不理与控审分离原则,被告人辩护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所设定的变更模式,虽然对实体条件设定的范围较为宽泛,但程序限制严格,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起着充分的保障和保护作用。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在我国拥有可以运行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环境,应以"自然事实同一"为基础设定实体条件,为我国法院变更罪名提供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

变更罪名、公诉事实、自然事实同一、实体条件

D915.3(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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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1/D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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