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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价值判断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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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研究,须在传统的规范研究等主流方法论基础上进行拓展,寻求价值判断方法的引入与适用,才可能对当前的制度悖论与规范失调作出解释。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价值判断就是,在“公平”价值目标优先于“效率”价值目标的价值排序下,通过利益衡量、对制度中三组冲突的利益关系应当作出“既有人口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与新增人口的承包经营权平等”、“死者的承包经营权应该次位于生者的承包经营权”以及“男子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与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平等”的利益排序。将这个价值判断结论引入对现行实体规范的检验,就会发现当前农村承包地“不得调整”的制度安排具有不恰当性。依实体论证规则对此价值判断进行论证,进而可以得出在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规则下,农村承包地应当“适时调整”,以因应民事主体“平等”的重要原则、实现“公平”的正义之结论。

物权、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实体论证、土地承包经营权

D923.2(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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