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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若干思考

引用
草原行政执法与草原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是全面贯彻落实《草原法》的必要前提。在我国草原法律实践中,两种草原法律适用的衔接并不顺畅,主要表现为涉罪草原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较少或者进入后得不到正确处理。其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可操作性差,以及草原立法存在欠缺等。实现两种草原法律顺畅衔接的立法途径是:制定专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颁布草原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在《草原法》中补充强调“移案”和“受案”等相关内容。

草原法、草原行政执法、草原刑事司法、顺畅衔接

D924(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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