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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处理规则研究

引用
《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对部分无效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未经解释难以适用。当法律行为出现部分无效时,应采全部无效为原则,部分有效为例外,但死因行为除外。部分有效规则的核心在于"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认定。就"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事实的认定应综合推测的当事人意思和公序良俗(公共政策)的要求。在法律行为出现部分无效时,还可以通过对无效部分的变更,从而维持整个法律行为的效力。

部分无效、全部无效、部分有效、分离

D913(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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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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