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机关人本司法观的确立
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特性使法律进一步回归于人,服务于人,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利益.在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的执政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需要树立和坚持人本司法观.以人为本司法观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司法权的本质特征,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现代法治发展、程序主体性理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要求检察机关树立人本的司法理念,并自始至终贯穿在司法实践中.
和谐社会、人本法律观、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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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17(司法制度)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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