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役权登记对地役权变动的影响
<物权法>第158条对地役权的设立既已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第169条关于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和转让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已登记地役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提前消灭的,应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因供役地灭失等事实行为而消灭的,应采登记宣示主义规则.
地役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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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一般项目: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06JC820014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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