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地役权登记对地役权变动的影响

引用
<物权法>第158条对地役权的设立既已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第169条关于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和转让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已登记地役权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提前消灭的,应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因供役地灭失等事实行为而消灭的,应采登记宣示主义规则.

地役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4

DF521(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一般项目: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06JC820014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7-3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4

2010,24(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