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制度.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也存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坚持我国原有民事立法的作法,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但就动产标的物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原有民事立法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略作调整,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体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附有生效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在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的标的物交付行为,系服务于买受人提前享用的需要,而非履行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一旦该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简易交付、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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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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