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第一编的反思
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为将来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但是,就<物权法>本身来说,有许多规范制度是值得探讨和反思的.在第一编中,第一章的标题为"基本原则",但其内容却不是基本原则,甚至没有包括所有的真正的基本原则,如"客体特定"原则等;第二章中没有贯彻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而是采取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双重模式,造成规范之间的不协调;第三章中,没有区分物权性救济措施与债权性救济措施,例如,<物权法>上的救济措施与<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如何区别适用?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反思,以便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进行完善.
物权法、基本原则、登记生效、登记对抗、物权保护、公示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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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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