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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反思——基于权利救济的考察

引用
我国宪法以制度保障的方式宣告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无救济即无权利",而其中以司法救济最具有决定意义.社会保障争议主体多元、内容复杂,不同于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也有别于劳动争议.西方各国普遍将社会保障争议作为一种独立的争议形式,通过立法建立专门法院或法庭,或授权普通法院通过特殊程序处理社会保障争议.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对社会保障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式处理,存在诸多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根据其特殊性探索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的理论,完善非诉讼解决机制,设立社会保障法庭,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制度,加强权利保护.

社会保障争议、社会保障权、社会法院、权利救济、简易程序

23

DF391(行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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