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乡镇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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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团体法秩序的法理逻辑2007JJD810158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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