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乡村自治法律制度——以《纽约乡村法》为例
乡村自治作为美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当然组成部分,却一直缺少联邦和州层面的专门法,这与其高度的地方自治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事实上,以<纽约乡村法>为代表的美国乡村自治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均有成熟的法理念支持,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村民自主与政府特许相结合的社团村设立模式、村民选任与村长聘任兼备且功能完整的议事执行机构、高度自治并成良性循环的内生公共秩序、充分独立的立法权和财税权、公平正义的民意表达程序、强制手段和惩戒措施并重的权利救济机制.这种乡村自治法律制度的立法样板,对我国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乡村自治、纽约乡村法、社团、公决、保留条款
23
DF20(国家法、宪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