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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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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课程设置应基于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原则、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原则和普适性与特色性结合原则进行.基于这些原则,环境法课程的体系应包括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诊所课程和环境法专题研究课程.在大学本科、双学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教育阶段,应视情况开设具有不同侧重点、不同内容和不同深度的课程.同时,还应建立与环境法课程体系相呼应的教材体系.

环境法教学、课程设置、教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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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7(法的理论(法学))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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