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立法义务本位探析
流域生态阈值、流域整体利益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求流域立法须以义务为本位来限制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义务本位体现在流域规划制度、流域资源及能源合理利用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救与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流域管理体制及流域法律责任制度等流域法律制度中.强调流域立法的义务本位并不表明在流域立法中不设定权利性条款,只不过这种权利性条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整个流域群体的义务履行.
流域立法、义务本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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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经济法、财政法)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统领自然社会经济,推进和谐中原崛起--黄淮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2007FFX01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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