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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的类型化思考

引用
从商个人到商法人,其形象各异但又有着过渡状态,它们之间相互映衬并紧密相联.但我国的商主体立法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僵硬思维,没有注意到商主体的类型问题,压缩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从理论和立法上厘清商主体的类型化问题,有利于建构适合我国社会不断发展需要的商主体,并从立法上以开放的模式加以规范和引导.

商主体、类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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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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