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违法性的源流及相关范畴
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规范评价,本质是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应解读为法益侵害.我国旧刑法在规定类推制度的前提下,犯罪模式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主,以刑事违法性为辅的;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后,社会危害性以"但书"规定,在司法范围内具体的、个别的判断中发挥着出罪的作用,犯罪模式演变为刑事违法性为主,社会危害性为辅.危害性判断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与刑事违法性并无冲突.以此二元模式为基础,构建我国刑法中以肯定入罪要件和否定出罪要件为要素的双层递进的犯罪论体系.
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犯罪论体系、肯定入罪要件、否定出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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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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