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
法律行为、戏谑行为、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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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7(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民法总则研究"的前期研究成果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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