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引用
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

法律行为、戏谑行为、悬赏广告

22

DF07(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民法总则研究"的前期研究成果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26-4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2

2008,22(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