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
我国<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应该解释为对死亡股东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设.可以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若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其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代理人可以马上向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为此,我国公司立法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司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否则推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继承、股东资格确认
21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0-75
股权继承、股东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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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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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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