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请求给付之诉、返还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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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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