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征收与环境保护——不补偿环境征收之合法性刍议
由于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整体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在外资征收的立法与实践中环境保护和外资保护应予一体化考虑,但现状却反映出外资私益优先于环境公益的倾向.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角度看,为使发展中国家不致因环保因素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环境征收不应具有补偿性.而且,不补偿环境征收合法性根植于污染者付费原则、预防原则、治安权例外以及国际环境法义务优先原则.
外资征收、外资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征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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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4(国际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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