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歧视与平等权利保障机构的功能——以农民权利保障为视角
制度性歧视是指由国家的正式规则所形成或被国家的正式规则所接受和保护的歧视.城市化进程中针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安排,主要表现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类:户籍制度;农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等.上述歧视性的制度安排严重侵犯了农民财产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权等基本的宪法权利.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专门的以反歧视为目的的平等权利保障机构或职能更宽泛的人权保障机构,既是国际人权法所倡导的,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已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平等权利保障机构就其功能而言,适合于以大多数农民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和权利诉求.
制度性歧视、平等权利、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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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吉林大学精品项目《宪政制度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05JP007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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