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生命权
宪法上的生命权与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民法上的生命权属于私权利,只能对抗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而宪法上的生命权属于公权利,可以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权的私法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应当将生命权入宪,建立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在现代社会,宪法上生命权的功能已由消极的防御发展到要求国家积极的保护,但并没有否定传统的防御功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不仅仅在于生命权的入宪,关键在于生命权的司宪,建立司法化的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生命权、公权利、防御功能、司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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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作者所主持的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05SFB3007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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