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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自然权利初论——道德与法律间融合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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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自然权利有别于一般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和民法法律权利,它是给付不受强制执行,但义务人自愿给付后即可保有给付效果的权利.其中自然债权长期为民法理论和实务所承认,由于其涵盖不了物权请求权的自然化状态,因此有利用推理、类比等方法提出自然物权并进一步概括出民法上自然权利的必要.在关于民法上自然权利本质的观点争论中,"自然(道德)权利升华说"相较而言是较适宜的理论.该类权利是道德与法律约束共同交集生成,个中展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融合,道德伦理、一般社会观念与法律的特殊衔接是理解其实质的关键.民法上自然权利反映了法律实证主义和价值法学、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在民法领域内的张力与协调,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和民法意义.

民法上自然权利、类型、本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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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23.1(国际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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