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
我国环境法学界大多从环境民事责任形式角度论述排除危害.然而,由于环境危害有公益危害和私益危害之区别,制度上理应有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与排除侵害类私益诉讼之划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良好环境权的公法保护理念与法院司法审查角色拓展和职能限制理论.决策者应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综合考量我国现实状况,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从环境污染类危害扩展到生态破坏类危害领域,并设计正当的诉讼程序和合理的裁判方法.
公共利益、公法、诉讼、排除危害、环境权、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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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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