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变更判决研究——以比较法为视角
行政变更判决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司法变更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司法权.美国、英国、德国、台湾地区、法国和荷兰的立法与实践为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提供了经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变更判决具有适用范围特殊性、适用条件单一性、适用方式选择性的特点.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不应判决变更,而应撤销或确认违法.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应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并充分发挥撤销重作判决的作用.
变更判决、司法变更权、显失公正、撤销重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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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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