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之下的中国药品专利保护立法
我国现行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规定过于严格,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定的弹性条款.经过<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和检验,TRIPS协定原本模糊的保障措施在可操作性上获得了提高.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适时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充分利用TRIPS协定保障措施所给予的空间,实现对我国专利药品的全面保护,提高药品的可及性,促进民族制药行业的发展.
TRIPS协定、<多哈宣言>、平行进口、强制许可、中国药品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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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国际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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