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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复保险--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之缺失

引用
重复保险制度作为保险法律中一项防范投保人道德危险的基本制度,对保险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足.缺乏对违反通知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缺乏恶意复保险的规定和重复保险的保险费处理方式的规定,另外,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不清、法律效力规定不恰当等,也导致了该制度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效用.

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费

20

DF434(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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