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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权主体初论

引用
刑事裁判权的主体是裁判机关,但其又依靠具体裁判组织行使职权.我国法院与裁判组织设置方面存在法院地方化、审判委员会裁判案件、陪审员虚置等问题,笔者提出的完善建议是:1.将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收归法院系统,依据司法管区设置地方法院;2.调整审判委员会职权,取消其裁判重大疑难案件的权力,并建立同级法官会审制度;3.陪审员应当有权参与庭前审查工作,并针对部分案件设立陪审团制,使其与原来的参审制形成优势互补.

刑事裁判权、主体、法院、裁判组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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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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