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
惩罚性赔偿因具有的惩罚性和吓阻性,而具有准刑事罚的性质,其责任也被认为具有准刑事责任的性质.这在学界已成共识.但惩罚性赔偿责任可否经由保险而转嫁风险,即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具有可保性,分歧甚大.美国法院也有不同做法.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可以不否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但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力图实现法律价值的考量,若允许其可保,就会使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丧失殆尽,致该项制度形同虚设,故其应不具有可保性.
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保险合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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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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