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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

引用
"公共利益"是启动征收程序的前提性要件.在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上,我国物权法应采折衷主义立法例,不应明文禁止商业征收,但应明文规定公共利益的决策和形成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行政和司法救济途经.

公共利益、立法模式、商业征收、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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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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