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四维思考
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立法者为死缓适用设置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立法渊源来看,死缓条件的设置总体上体现了从严格到相对灵活、从具体到相对抽象的演变,从而为司法机关更好地贯彻死刑政策(特别是坚持少杀)留下较大的裁量空间.从政策依据来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死刑政策和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政策为死缓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在规范含义上,应从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来理解"罪行极其严重".从相关实证资料看,死缓适用条件的掌握不太统一,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死刑适用的统一.
死缓适用、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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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2(刑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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