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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紧急权宪法条款设计之若干核心问题探讨--以德国法为经验

引用
在国家紧急权力发动的具体情形、由谁决定紧急状态的存在以及对紧急权力的监督等关于紧急权力宪法条款设计的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三个核心问题上,德国从1919年的<威玛宪法>到1968年的<基本法>,经历了从概括条款之立法到列举条款之立法,从独任制之立法到合议制之立法,从监督能力欠缺之立法到监督能力维持之立法的转变.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的紧急权力条款则存在要件规范和监督规范之缺损和主体规范之空泛等缺陷.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等方面完善我国紧急权力宪法条款之设计.

要件规范、主体规范、保障规范、紧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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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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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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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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