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从美、日、德相关诉讼制度的视角
美、日、德法院可以依据环境法适用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责任.该适用大概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律对危害事实存在的不合法性判断,以及法院对环境危害的不合理性判断.但我国环境法在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方面存在缺失和不足,为完善我国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污染防治法应确认受害者、检察机关和环保公益性组织的排除危害请求权.
环境法、排除危害、侵害排除、禁令、侵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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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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